毀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007號
PCDM,110,簡,2007,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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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森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5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拾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經定」更正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 790號裁定定」、第10行「49分」更正為「59分」及「地下 停車場」更正為「地下2樓停車場」、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第1行「第306條」更正為「第306條第1項」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闖入醫院病房,危 害居住安寧,又恣意損壞他人之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業工、身 心健康狀況、家境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更正所載之前科紀 錄,且與本案相同之毀損犯行,然該犯行係於103年間所為 ,又該等前科之執行完畢日期相隔本案已為二年以上,顯與 所犯本案之毀損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 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 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 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37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證、毀損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審簡字第633號、104年簡字第1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4月、4月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3年侵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 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21日3時8 分許,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無故侵入新北市○○區○○○ 道0段0號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由該醫院人員所管領、 病患吳源軒居住之923號病房,經吳源軒發現後,始於同日4 時49分離去。嗣於同日5時4分許,至上址醫院地下停車場, 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剪刀刺破附表所示車輛之輪胎,致該等 車輛輪胎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車輛持用人。二、案經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董志偉陳玉斌許世坤、梁莉 倩、游秉翰李玠儒黃志評黃昭男蔡文宗葉美玉



鍾新錦、李英明、董子菱林品諺韋敏郎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與證人呂昕昀、吳源 軒、董志偉陳玉斌許世坤、梁莉倩、游秉翰李玠儒黃志評黃昭男蔡文宗葉美玉鍾新錦、李英明、董子 菱、林品諺韋敏郎王正國等人之證詞互核相符,此外並 有監視錄影器光碟及畫面截圖、汽車維修單據、現場及輪胎 遭毀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同法第354條毀損罪 嫌。該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
附表:
┌──┬─────────┬──────────┐
│編號│車號 │持用人/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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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TA-0877 │董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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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KP-8166 │陳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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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LK-8293 │許世坤
├──┼─────────┼──────────┤
│ 4 │BFS-8780 │梁莉倩 │
├──┼─────────┼──────────┤
│ 5 │ATP-7835 │游秉翰
├──┼─────────┼──────────┤
│ 6 │BEN-7926 │李玠儒
├──┼─────────┼──────────┤
│ 7 │3782-QB │黃志評
├──┼─────────┼──────────┤
│ 8 │BBW-5622 │黃昭男




├──┼─────────┼──────────┤
│ 9 │ANZ-3102 │蔡文宗
├──┼─────────┼──────────┤
│ 10 │ARL-2907 │葉美玉 │
├──┼─────────┼──────────┤
│ 11 │AKY-2550 │鍾新錦
├──┼─────────┼──────────┤
│ 12 │AGE-6572 │李英明 │
├──┼─────────┼──────────┤
│ 13 │BEP-7816 │董子菱
├──┼─────────┼──────────┤
│ 14 │ALA-8609 │林品諺
├──┼─────────┼──────────┤
│ 15 │1358-DU │韋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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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車號000-0000號車輛輪胎遭毀損之部分,車 │
│ │主王正國未提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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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