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286號
PCDM,110,審簡,286,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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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振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812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振哲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曾振哲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 簡字第474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二)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0號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上開所示各罪刑,經新竹地院以105 年度聲 字第83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李一芸確曾於106 年5 月15日18時30分許至106 年5 月16日0 時40分許,與曾振哲 聯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於106 年5 月16日1 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附近,以新臺幣(下同) 2,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 量不詳)予其本人,竟於107 年5 月9 日16時20分許,在本 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以106 年度訴字第960 號案審理李一 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就李 一芸有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其本人之與案情有 重要關係事項,為附表所示之虛偽陳述,足以影響法院對於 有關李一芸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審理之正確性 。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960 號案件卷宗暨所附107 年5 月9 日審判筆 錄及證人結文、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60 號案件刑事判決書 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又被告前有如事 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前未 曾因偽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刑。另被告雖有自白犯罪,惟於所虛



偽陳述之案件確定後自白,無從依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以偽證之手段,意圖妨害國家司法審判之正確性 ,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且影響裁判之公正性,所為應受非難, 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168 條、第 47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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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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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察官問:你稱在 106 年 5 月 16 日凌晨 1 時於 │
│ │中和員山路 181 巷 2 號附近,在設置鄰長放送喇叭處│
│ │拿到 2,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該甲基安非他命是跟被 │
│ │告購買的?)是我拿錢給被告,叫被告幫我拿。我因為│
│ │上班關係,沒辦法以正常時間去找人家拿,我下班都很│
│ │晚,所以委託被告幫我去跟人家拿。 │
├──┼────────────────────────┤
│ 2 │(檢察官問:5 月 16 日當天你拿到甲基安非他命的情│
│ │形為何?)我從以前就認識被告,知道她有門路可以幫│
│ │我拿毒品,所以我一直都是拿錢給被告,託她幫我拿東│
│ │西,跟她一起拿,因為拿多比較便宜,我自己又不一定│
│ │拿得到,我沒有門路,所以我都拿錢給被告,叫她幫我│
│ │拿東西。 │
├──┼────────────────────────┤
│ 3 │(檢察官問:你方稱跟被告一起拿,是什麼意思?)我│
│ │知道被告有在吸食,我跟她兩人一起合資,多一點錢拿│




│ │多一點東西可以比較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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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辯護人康家穎律師問:你們是否有合資過?)有,一│
│ │直以來都是合資。(辯護人康家穎律師問:本案就你認│
│ │知是否也是合資購買?)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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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