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246號
PCDM,110,審交附民,246,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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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江思欣
被   告 羅主龍 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已歿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27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於審理中死亡,有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存卷可查,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以110 年度審 交易字第272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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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