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元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緝
字第250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28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點壹捌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元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250 、 251 號及第110 年度毒偵字第4226、4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該案有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共2. 1898公克、驗餘淨重共2.187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三、查被告謝元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25 0 號、第251 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226號、第424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 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 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共 計2.1898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187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109 年9 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1 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因包覆毒 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