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9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水飛薊種子參拾包(淨重共拾伍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9 年度偵字第17382 號被告徐政杰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一案 ,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期滿 。扣案物水飛薊種子淨重15公斤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於109 年6 月30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7382 號為緩起訴 處分,並於同年7 月24日確定,於110 年7 月23日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 扣案之水飛薊種子30包(淨重15公斤),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 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814號卷〈下稱 偵6814卷〉第7 至9 頁;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下稱偵17382 卷〉第5 至6 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9 年1 月13日防檢竹植字 第1081557003號函暨附件、被告陳報其購買上開扣案物之相 關文件各1 份(見偵6814卷第13至58頁;偵17382 卷第7 至 16頁)在卷可憑,聲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