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394號
PCDM,110,單聲沒,394,202108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遠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0 年度調偵字第136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攝影機壹臺(含記憶卡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遠蔚前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 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攝影機1 臺及記憶卡1 張 ,請依刑法第315 條之3 、同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5 條之 1 、第315 條之2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同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315 條之3 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 度調偵字第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 之攝影機1 臺(含記憶卡1 張),為被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 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附著物(因攝影機需與記憶卡 搭配使用而應整體視之)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錄影翻拍畫面4 張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8 張在卷可佐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刑法第315 條之3 所規定專科沒收之 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15 條之3 、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