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22號
PCDM,110,原訴,22,202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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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7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國誥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呂國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起予以羈押,嗣於110 年6 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 聲字第14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已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0 年8 月9 日起入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觀執字第815 號執行指揮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 已因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應認本案原羈押之原 因業已消滅,應自開始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0 年8 月9 日 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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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