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0年度,129號
PCDM,110,原簡,129,202108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208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春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第3 行「被害人謝 雲卿」更正為「被害人謝雲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春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應予 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尚可,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之記載),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後態度,被害人遭竊現金業已領回,損害甚微, 且於警詢時表示不予追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現金已歸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 卷可稽(見偵卷第16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 ,即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859號
被 告 黃春美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春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 年5 月15日17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虹海門市,徒手竊取謝雲清置放在該超商櫃檯上 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59 元,得手後藏置在隨身攜帶之 包包內,旋即離去。嗣謝雲清結帳時察覺遭竊,上開超商店 員詹博堯旋外出查看並阻止黃春美離去,經警獲報到場並調 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並自黃春美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扣得 上開款項(已發還謝雲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春美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 以為放在上開超商櫃檯上之現金係店員找給伊的錢云云。經 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謝雲卿、證人詹博堯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檔案光碟1 片、監視器影像截圖6 張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扣案物照片各1 份存卷可參,且觀諸 該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害人在上開超商櫃檯前尚有人排隊結 帳時,先將百元鈔1 張及零錢放在櫃檯上,店員見狀手揮動 ,應係請被害人排隊之意,被害人隨後即提其所欲購買之衛 生紙排隊,而在此同時,被告已在排隊結帳之隊伍中,依序 前進,待輪到被告結帳時,被告將其所購買之小玻璃瓶裝米 酒1 瓶放在櫃檯上,並拿百元鈔1 張給店員結帳,店員找零 後即由被告伸手接受,被告旋再將被害人放在櫃檯上之現金 拿走,並拿取其米酒後轉身離開,此有本署勘驗筆錄1 份附 卷可憑,被告己身所購物品價值既未達百元,且亦知拿百元



鈔1 張結帳並已收受店員交付之零錢,殊難想像被告有誤認 櫃檯上之百元鈔及硬幣共159 元係店員找零之可能,據上所 述,堪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及犯意 ,從而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 上開竊得之現金,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劉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