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888號
PCDM,110,交簡,888,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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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志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 證人謝名鴻於警詢之證述」,及應適用法條應補充:「被告 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 ,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 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 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 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 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 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仍 執意騎乘機車上路,而於途中追撞前方靜止車輛,被告行為 顯已對於交通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 、自陳業工、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832號
被 告 謝志豪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謝志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交簡字第3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 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24日19時 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新北市土城區某全家便利商店內飲 用啤酒後,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36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清水路與青雲路 口,追撞前方由謝名鴻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未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測得謝志豪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 現場及車損照片20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與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請參照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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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