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澤
吳宗憲
曾冠華
顏瑋峻
陳聖龍
林品寬
顏瑋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銘澤、吳宗憲、曾冠華、顏瑋峻、陳聖龍、林品 寬、顏瑋宥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7 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