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042號
PCDM,109,訴,1042,202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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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琪諭


      林炘緯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5日第
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104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 年7 月12
日、同年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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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