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95號
CHDA,110,交,95,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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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95號
原 告 陳名毅

訴訟代理人 張家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
告應依限補繳。
二、本件原告係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10年8月9
日彰監四字第64-D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自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
所」為被告,起訴狀以「彰化監理站」為被告,容有未洽,
應予更正(例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設臺
中市○○區○○路0段0號、代表人魏武盛、住同上)。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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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