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5號
CHDA,110,交,35,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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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忠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35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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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