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蔡水柱
代 理 人 蔡美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洪順良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 110年3月25日 1,212,000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