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許金圳
代 理 人 林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台灣洛倚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1 1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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