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7號
CHDV,110,除,107,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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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美玲
代 理 人 林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台灣洛倚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4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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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洛倚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