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4號
CHDV,110,除,104,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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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李怡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許瑞元 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09年11月30日 44,100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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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