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號
CHDV,110,重訴,2,2021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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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源瀧
楊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曉綾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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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