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78號
CHDV,110,訴,578,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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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葉庭均

被 告 王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約定清償日為110年2月5日,並簽立同額本票1紙為憑。詎 被告未依約還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之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狀陳稱:該筆債務糾紛尚需釐清,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等語。
四、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約定書、 本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實 。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00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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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