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69號
CHDV,110,補,569,202108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周慶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天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92,123元〔計算式:4,700元/㎡×633.27㎡×1/3=992,
1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地籍圖謄本及全部共有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
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日據時期謄本者,應
提出全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
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