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5號
CHDV,110,補,525,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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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謝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淑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關於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關於請求
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以上合計4,000元。
二、聲明第2項部分,應補正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之啟事內容及字
體大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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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