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179號
CHDV,110,監宣,179,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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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蕭淑文




相 對 人 蕭張碧蓮




關 係 人 方蕭貴枝


蕭添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蕭張碧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蕭淑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方蕭貴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罹患中度失智症,致認知功能障礙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目前意識清楚,記憶功能不佳,思考能力及表達能 力不佳,生活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顧。聲請人係相對 人之孫女(聲請人之父親蕭木發已歿),為此,爰依家事事 件法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 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長女即關係人方蕭貴枝(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親屬系 統表、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 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於110年8月3日會同衛生 福利部彰化醫院醫師,在彰化縣社頭鄉「尚安老人養護中心 」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復參酌該醫院出具之成年監護鑑



定書,從而,相對人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堪可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予監護宣告,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蕭淑文、關係人方蕭貴枝分別為相對人之孫 女、長女,其等乃相對人之血緣至親,彼此關係密切,併參 酌卷附家屬同意書,認由聲請人蕭淑文、關係人方蕭貴枝擔 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 之利益。又本件監護開始時,監護人蕭淑文對於受監護人蕭 張碧蓮之財產,應依法會同方蕭貴枝,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資料等影本),並陳報本法院, 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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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