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檢查業務(裁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54號
CHDV,110,抗,54,202108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4號
抗 告 人 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栢輝
相 對 人 陳美惠
抗告人因妨害檢查業務(裁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
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選派抗告人之檢 查人,經本院裁定選派林碧蓁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該公司 自105年4月29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相對人於 109年8月19日聲請閱卷瞭解檢查人檢查之結果,然未獲任何 報告紀錄,依卷內本院電話紀錄,不僅說明抗告人有遲延提 供資料之妨礙檢查行為,更提供非檢查相關範圍之資料,企 圖規避檢查,並於檢查人要求補正資料時,以不回覆之方式 拒絕受檢,爰聲請本院依法裁罰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則以:原裁定認抗告人未依檢查人林碧蓁會計 師之通知,備妥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等文件,以供檢查人 進行檢查工作,足認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 避之行為。惟抗告人於裁定前已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檢查人林 碧蓁會計師,就此部分可逕向檢查人林碧蓁會計師確認。故 抗告人並無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原裁定對 抗告人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罰鍰,於法未合。綜上所 述,相對人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㈢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查抗告人雖稱其於原審裁定前已將相關資料提供予檢查人林 碧蓁會計師云云,然經本院向林碧蓁會計師函詢,經林會計 師以110年8月5日育中110年字第0805001號函覆稱:「說明 :一、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 派本會計師就聲請人陳美惠對相對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事件檢查人。二、本會計師依裁定之檢查範圍分別於 109年5月29日、109年7月10日去函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提供相關帳證資料,惟至110年7月22日尚有資料未提 供,故本會計師於110年7月22日再次去函,發文字號:育中 110年字第0722001號函,請求提供資料及說明。」;林會計 師發函予抗告人之110年7月22日育中110年字第0722001號函



內容如下:「主旨:敬請貴公司提供說明所述資料,請查照 。說明:一、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 定,選派本會計師就聲請人陳美惠對相對人金豐節能科技份 有限公司之事件檢查人。二、已收到貴公司補提供106、107 及108年度晉福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採購單彰化銀行105年4 月29日至109年6月30日存款帳戶00298-7交易明細、彰化銀 行105年4月29日至109年6月30日存款帳戶00298-5交易明細 、台中銀行100年7月22日至107年12月21日帳號000-00-0000 000存摺影本、經濟部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8年10月14日 停業核准函、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三、尚有下列 資料未收到,請貴公司盡快提供及說明,以利檢查工作之進 行。⒈105年4月29日至今銷售與晉福國際有限公司銷貨收入 之收款情形。另公司接到採購單至交貨所需工作天數?⒉105 年4月29日至今專利權費用給付情形。⒊105年度至108年度公 司存貨明細帳。⒋105年4月29日至108年8月17日公司每年開 立董事會股東會之議事錄(包括常會及臨時會)。四、本案 檢查公費為新台幣120,000元整,敬請給付。」等情在卷; 由上可知於110年5月19日原審裁定前迄今,抗告人仍未將相 關資料提供予檢查人林碧蓁會計師至明,是其所執之抗告理 由顯無足採。
四、從而,抗告人未依檢查人通知備妥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等 文件,以供檢查人進行檢查工作,足認對於檢查人之檢查, 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所定 情節相當,原審依公司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對抗告人處以 2萬元之罰鍰,引用之法條雖屬有誤,但結果並無二致。抗 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有上開違誤,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黃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1/1頁


參考資料
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