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27號
CHDV,110,司聲,227,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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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相對人 吳育汝



相 對 人
即聲請人 洪李金綢

代 理 人 洪茂霖
相 對 人 林煜

李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党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相 對 人 張伶榕律師即李英之遺產管理人

李芳雄

李芳田

洪李秀切

李丙坤

李銀次

李桞柱

章秀英

莊李豆豉

李秀娥

洪李秀
李秀盆

李秀卿

李秀貞

李學

李志元
李淑茵

張登連

張祐銓

張嘉中

張志煉

張沛綺

張李貴美

張惠芬
張惠妮

張正權

張銀富

賴茂林

賴仲秋
賴茂彬

賴茂哲
賴茂槐

洪光隆

洪冠星
洪立智
洪辰

賴淑鈴

陳賴淑暖

賴淑慧

賴淑貞

蔡秀真

蔡秀錦

蔡泳

蔡信平

蔡家承

蔡宏仁

蔡室閔

梁誌恭

梁輝炎
梁志海
梁靖

梁真

張碧雲
陳黃嫦娥

黃茂林
黃茂生
黃振鐘
呂伯錫

蕭清文

蕭國

呂瓊專

呂瓊彩

呂錫墩

廖寶鳳

廖冬

廖玉梅
廖振裕
廖振利
廖錫欽
廖寶貴

黃李孍

蔡彩貞

黃品嘉

黃淑婷

黃瓊君

黃仁宏
黃琴

黃媛妃
黃阿鍰

黃坤

周秀蕾

黃膺哲
黃上容

黄玉麗

黃柯金梨

黃美玲
黃婉

黃婉

黃翠芬

黃義錳

黃義淳
李禎

李成忠
李芳子

蔡富仲

蔡宜庭


劉鐘煌

劉于禎
劉淑珍
劉美華

劉漢章

劉淑滿
許李阿盆

黃振燦

蔡州賛

蔡惠琪
蔡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聲請人即相對人吳育汝、相對人即聲請人洪李金綢支出之 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5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 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 所示。至聲請人即相對人吳育汝所主張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家 事事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部分,業經本院108年 度司繼字第1193號裁定由被繼承人李英之遺產負擔,有該民 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卷宗第85至87頁 參照),故該家事事件聲請費應予剔除。是依首揭規定,應 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 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其中吳育汝原應給付洪李金綢



6,433元(57,901*1/9=6,4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洪李金綢則應給付吳育汝6,704元(60,335*1/9=6,70 4),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洪李金綢應賠 償吳育汝之金額為271元(6,704-6,433=271)。另附表所示 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 對人即聲請人洪李金綢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 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即相對人吳育汝、相對人即聲請人 洪李金綢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於 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裁判費 6,940 吳育汝 108年5月30日 戶籍謄本費 1,035(195+765+15+30+15+15=1,035) 同上 108年8月22日、同年11月12日、同年11月13日、同年12月11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810(1,750+60=1,810) 同上 109年1月22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 2,400 同上 109年5月8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8,150 同上 109年8月10日 鑑定費 40,000 同上 109年10月21日 分割圖費 5,000 洪李金綢 109年7月29日 答辯狀影本費 927 同上 109年8月5日 答辯狀郵費 4,624 同上 109年8月6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7,350 同上 109年8月19日 鑑定費 40,000 同上 109年10月12日 合計:118,236元。 吳育汝預納:60,335元 洪李金綢預納:57,901元 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吳育汝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洪李金綢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党之遺產管理人 1/9 13,137 6,704 6,433 李伴之繼承人:即許李阿盆、李芳雄、李芳田、劉鐘煌、劉于禎、劉淑珍、劉美華劉漢章劉淑滿洪李秀 1/9 (由李伴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13,137 6,704 6,433 張伶榕律師即李英之遺產管理人 1/9 13,137 6,704 6,433 李樟之繼承人:即李丙坤、李銀次、李桞柱、章秀英、莊李豆豉、劉李秀娥洪李秀美、賴李秀盆李秀卿李秀貞李學鴻、李志元李淑茵張登連張祐銓張嘉中、張志煉、張沛綺張李貴美、張惠芬、張惠妮張正權張銀富賴茂林賴仲秋賴茂彬賴茂哲賴茂槐洪光隆洪冠星、洪立智、洪辰琳、賴淑鈴陳賴淑暖賴淑慧、賴淑貞、蔡秀真蔡秀錦蔡泳蓁、蔡信平蔡家承蔡宏仁、蔡室閔、梁誌恭梁輝炎、梁志海、梁靖、梁真、顏張碧雲 1/9 (由李樟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13,138 6,704 6,434 黃金元之繼承人:即陳黃嫦娥黃茂林黃茂生黃振鐘、黃振燦、呂伯錫、蕭清文蕭國展、呂瓊專、呂瓊彩、呂錫墩、張廖寶鳳、廖冬、廖玉梅廖振裕廖振利廖錫欽廖寶貴、黃李孍、蔡彩貞、黃品嘉、黃淑婷、黃瓊君、黃仁宏黃琴嫈、黃媛妃、黃阿鍰、黃坤墝、周秀蕾、黃膺哲、黃上容、林玉麗、黃柯金梨、汪黃美玲黃婉珠、黃婉娩、黃翠芬黃義猛黃義淳李禎祺、李成忠、李芳子蔡富仲、蔡州賛、蔡惠琪、蔡靜雯、蔡宜庭 1/18 (由黃金元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6,569 3,352 3,217 洪李金綢 1/9 13,137 271 ----- 林煜馚 4/18 26,275 13,407 12,868 李容 1/18 6,569 3,352 3,217 吳育汝 1/9 13,137 ----- ----- 總計 1 118,236 47,198 45,035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118,236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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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