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施旭凱
上列聲請人施旭凱因與相對人余詩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
旭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2張票面金額總額為
新臺幣154,000元,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請求新臺幣110,000
元,與訴訟標的金額、附表所繕打金額前後顯有不符,故請
查明是否有誤繕抑或有部份清償之情事。若有誤繕則請具狀
更正;若有部份清償之情事,則請表明何張票據已部份清償
多少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