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 債務人清冊之繕本或影本(原聲請狀僅附一份繕本)。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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