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蔣錦堂 上列聲請人蔣錦堂與相對人蔣信元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蔣錦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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