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9號
CHDV,110,司拍,109,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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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蔣錦堂


上列聲請人蔣錦堂與相對人蔣信元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蔣錦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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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