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6號
CHDV,110,司拍,106,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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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仕乾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1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二)證明擔保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如
催告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
★依聲請人提出之個人購屋借款借據第14條第2項所載,如以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而主張全部借款到期,須經
聲請人事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始得為之。惟未見聲請
人提出任何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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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