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0年度,67號
CHDV,110,司司,67,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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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游茹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會員名冊。
三、提出110年4月24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簽到表(委任他人出
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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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