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10號
CHDV,110,司促,961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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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
債 權 人 毅鴻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銘
上列債權人毅鴻電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炤岳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毅鴻電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炤岳(住彰化縣○○鎮○○路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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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鴻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