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63號
CHDV,110,司促,8663,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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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曹如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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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