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69號
CHDV,110,司促,8569,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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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瑋庭/黃雪燕

債 務 人 陳志明一級棒百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零陸元及自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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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