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瑋庭/黃雪燕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志明即
一級棒百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