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73號
CHDV,110,司促,8373,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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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潘慧崟潘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本
金伍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
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
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
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
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
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二)、債務人向債權人
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案經債
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
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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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