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債 權 人 張峻綱 上列債權人張峻綱因與債務人許榮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峻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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