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14號
CHDV,110,司促,8214,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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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
債 權 人 張峻綱



上列債權人張峻綱因與債務人許榮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峻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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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