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守于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399號違反藥事法一案,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483號、109年度偵字第13600號)後,檢
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胡守于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胡守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訴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第1案);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47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2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彰化 地院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3 案);上開第(2)、(3)案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確定,與上開第(1)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5年3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為經主管機關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物,屬藥事法規定之 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9年5月24日8時許,在其當時居住之彰化縣○○鄉○ ○村○○路000巷00號許○○住處,轉讓重量約半錢(1.75公 克)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許○○。嗣因許○○另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109年6月4日14時20分許,持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109年度聲搜字第446號搜索票至 許展榮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
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分別為0.1031公克及 0.9573公克),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