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晉因藏匿人犯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李文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2年7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87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 期徒刑10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 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 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
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辛股)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 ,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 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 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7日 105年11月28日 106年1月9日9時前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 25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6日 106年4月26日 106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6日 106年5月16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33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3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17276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變造特種文書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9日9時前之某時許 106年1月8日 105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8日 109年6月23日 110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17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13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9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轉讓禁藥 頂替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17日 106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9年度易字第81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109年度易字第8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109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5718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