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林
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42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寶林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附加毒 藥太多」之記載更正為「附加“毒藥”太多」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嚴峻期間,於網路群組中散佈有關疫苗之 不實訊息,實屬不該,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稽,暨被告係國小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 慮致為本件犯行,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 ,經本次偵審程序及科處刑罰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 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424號
被 告 陳寶林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寶林明知不得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謠言或 不實訊息,竟於民國110年7月5日不詳時點,利用其LINE帳 號「陳寶林」在「大園社區發展協會」LINE群組上轉貼「台 灣媒體沒報導的內幕!民進黨元老葉耀鵬教授說:美國捐助 台灣疫苗,附加毒藥太多,台灣人民代價慘重!請傳給愛台 灣的人民知道!」及YOUTUBE影片。嗣因民眾向彰化縣衛生 局檢舉,乃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寶林之自白。
(二)被告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9張、彰化縣衛生局110年7月9 日彰衛稽字第1100038228號函附卷可佐。 被告所涉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不實訊息犯嫌 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條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 裕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 自 剛
所犯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