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36號
CHDM,110,智簡,36,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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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7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建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中「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欄之仿冒商品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建宏明知「UNDER ARMOUR 」(註冊號00000000)、「BEATS 」(註冊號00000000)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美商昂德亞 摩公司(下稱昂德亞公司)、節拍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節拍公 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 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耳機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 商標,且該等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均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 共知;竟基於侵害商標權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7年間 某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向大陸地區淘寶 網不詳賣家,購得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並在彰化縣○○鎮○○ 里○○巷00○00號住處,上網利用蝦皮拍賣網站「商店名稱: 歐吉米公仔、3C、生活用品批發」,以每件59元之價格,販 售上開仿冒商品。
 ㈡嗣經警上網瀏覽網頁發現,109年6月6日並下標向葉建宏購買 仿冒「UNDER ARMOUR 」耳機1件,109年6月8日取得後,送 驗後發現係仿冒商品,警方於110年1月20日,持搜索票至上 址進行搜索,扣得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耳機及包裝盒 各57件、仿冒「BEATS」商標耳機及包裝盒各85件及販賣所 得177元(函警方購買的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耳機一 件59元)。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建宏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復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4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蝦皮購物網頁列印資料、蝦皮訂單手機截圖照片、交辨貨 資料、交易電磁紀錄,及各商標權人:㈠美商節拍電子有限 公司委任(BEATS商標)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提供之刑事告訴 狀、 鑑定能力證明書、BEATS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市值 估價單、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㈡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委任(UNDER ARMOUR商標)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之 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委任狀、商標註冊資料等在 卷可稽。且有附表所示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等物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葉建宏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其中意圖販賣而持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均 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 行,期間係自107年間某日起至110年年1月20日為警查獲日 為止,均係於上開蝦皮拍賣網站內,接續陳列,顯係出於一 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為包括一罪之接 續犯。又被告以一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 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犯後能坦認犯行 ,態度尚可,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 之損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各商標權人表示之意見:編號 商標權人 是否和解或表示之意見 1 美商節拍電子有限公司 依法偵查起訴(偵卷P.74)。 2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未表示意見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五、附表扣案之仿冒商品(見偵卷P.32-33扣押物品清單),係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偵訊中承認「BWATS的1件( 評價中B牌耳機)、UA的2件。販售所得新台幣177元」(偵卷 P.20),再查蝦皮拍賣評價紀錄表,當中含有警方購證之「 UA耳機」1件59元,應扣除之(詳下述),是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為118元(177元-59元=118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77元,容 有誤會,於此敘明。
六、警方蒐證以119元(即59元另含運費60元)購買之「UA耳機」1 件,被告雖有賣出的真意,但警方並無購買的真意,警方是 為蒐證用,且不無釣魚之嫌疑,雙方交易意思尚未一致,但 在刑事法評價上尚未到達「販賣既遂」之階段。既然無法認 定為販賣既遂,就沒有販賣所得,此100元不能沒收。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專用期限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1 00000000 美商節拍電子有限公司 類別9 耳機 119.11.15 仿冒BEATS耳機(含包裝盒) 85件 2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類別9 耳掛式耳機 115.03.31 仿冒UNDER ARMOUR耳機(含包裝盒) 58件 (含採證1件) 合計 1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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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