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18號
CHDM,110,單禁沒,118,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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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清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 重0.015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黃清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毒品1包,經鑑驗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15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 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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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