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4號
PTDA,110,簡,24,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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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昀呈鄒永立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鄒昀呈鄒永立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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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