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昀呈、鄒永立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鄒昀呈、鄒永立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