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陳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愷即陳聖賢、蘇雅萍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
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
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原
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
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第57條所明定。經查,起訴狀之
當事人欄位中載明原告為「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為「劉協慶」中將,惟未見原告檢附代表人「劉協慶」中將
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
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
代表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