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宏林
訴訟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1 月4 日(110 )陸仕字第001 號函,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2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 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5 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 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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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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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17072-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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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110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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