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9號
PTDV,110,補,259,202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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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約翰、周美惠、羅新建羅國慶羅秀才、羅
秀英、羅秀霞徐美珍徐少強羅桑妮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
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
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
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
位,代位債務人羅約翰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羅得位所遺之遺產
,又被繼承人羅得位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11筆,債務人羅
約翰之應繼分為1/8 ,有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801,030 元(計算式:0000000 ×1/8 =80103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原告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7,
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土地附表:
┌─┬───────────┬──────┬────┬────────┬─────────┐
│編│   土地坐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價 額   │
│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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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武鄉泰武段31地號  │  4,940  │ 1/1  │   81    │   400,140   │
├─┼───────────┼──────┼────┼────────┼─────────┤
│2 │泰武鄉泰武段49地號  │ 10,870  │ 1/1  │   81    │   880,470   │
├─┼───────────┼──────┼────┼────────┼─────────┤
│3 │泰武鄉泰武段50地號  │  6,760  │ 1/1  │   81    │   547,560   │
├─┼───────────┼──────┼────┼────────┼─────────┤
│4 │泰武鄉泰武段60地號  │  5,100  │ 1/1  │   81    │   413,100   │
├─┼───────────┼──────┼────┼────────┼─────────┤
│5 │泰武鄉泰武段61地號  │ 15,770  │ 1/1  │   81    │  1,277,370   │
├─┼───────────┼──────┼────┼────────┼─────────┤
│6 │泰武鄉泰武段513地號  │  1,650  │ 1/1  │   81    │   133,650   │
├─┼───────────┼──────┼────┼────────┼─────────┤
│7 │泰武鄉泰武段617地號  │  4,160  │ 1/2  │   95    │   197,600   │
├─┼───────────┼──────┼────┼────────┼─────────┤
│8 │泰武鄉泰武段1069地號 │  1,760  │ 1/2  │   95    │   83,600   │
├─┼───────────┼──────┼────┼────────┼─────────┤
│9 │泰武鄉泰武段1309地號 │ 15,310  │ 1/2  │   95    │   727,225   │
├─┼───────────┼──────┼────┼────────┼─────────┤
│10│泰武鄉泰武段1327地號 │ 18,020  │ 1/1  │   95    │  1,711,900   │
├─┼───────────┼──────┼────┼────────┼─────────┤
│11│泰武鄉泰武段1397地號 │   750  │ 1/2  │   95    │   35,625   │
├─┼───────────┴──────┴────┴────────┼─────────┤
│ │合計                              │  6,408,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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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