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31號
PTDV,110,消債聲,31,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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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黃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成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汶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堂 
代 理 人 張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黃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 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58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58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 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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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