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再字,110年度,1號
PTDV,110,家繼訴再,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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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洪素君 
輔 助 人 林建宏 
再審原告  洪靜儀 
再審原告  洪代興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再審被告  洪麗香 

再審被告  王洪麗華

再審被告  林洪麗玲

前列洪麗香王洪麗華林洪麗玲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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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