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41號
PTDV,110,司繼,241,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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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1號
 
聲 明 人 簡李謹



兼上列一人
監 護 人 簡佑蓉

聲 明 人 簡居在


      簡碧珠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除就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簡
佑蓉之聲明駁回外,其餘部分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簡李謹係被繼承人簡居寶(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鄉○○路000 ○0 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簡居
  寶於110 年1 月30日死亡,聲明人簡李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簡居寶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簡李謹(監護人:簡佑蓉)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簡李謹(監護人:簡佑蓉)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簡居寶之遺產負擔。
四、至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簡佑蓉均為被繼承人簡居寶之兄
  弟姊妹,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惟本件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
  簡李謹簡居寶之繼承人,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簡佑蓉
  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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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