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08號
PTDV,110,司票,508,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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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盧仁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嘉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票號148579號本票之票面金額(應為
  新臺幣10萬元),並更正聲請事項之金額(總金額應為320
  萬元)。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JC148579、JC148580、
  JC148581、JC148582、JC148583、JC148584、JC148585、
  JC148586)8 紙之提示日(是否均屆期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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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