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廖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聲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10 年8 月17日提出催告相對人孟聲琴
之繼承人曹薳丹、曹裴雲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惟查聲請人
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北院忠家元110 年度司繼
字第1168號函,曹薳丹、曹裴雲及樓承燁均已拋棄繼承,上
開催告程序尚非適法,故請提出被繼承人孟聲琴之「繼承系
統表」,及陳明有無已拋棄繼承以外之其他繼承人,如有,
應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及催告其清償欠款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承上,若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應向被繼承人孟聲琴之除戶
所在地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並陳報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