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鳳春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崇維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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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孔繁輝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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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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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子㺸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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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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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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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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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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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90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名下僅存款新台幣(
下同)4,247元,有債務人陳報狀、枋寮地區農會110年1月26
日屏枋農信字第1100200015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1月25日儲字字0000000000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壽險商業同業公會110年1月22日壽會
貴字第1100100681號函及各保險公司之回函附卷可稽。又債
務人上開存款業經債務人代繳現金4,247元,經本院作成分
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
、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可憑。據上,本件
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